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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小反刍兽疫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七)初步判定疑似疫情的,必须指派专人按规范采集病料,送国家外来动物疫病诊断中心或农业部指定的实验室,进行最终确诊。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确诊结果,确认小反刍兽疫疫情。
  二、疫情分级与响应
  小反刍兽疫疫情分为三级。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级(特别重大)疫情。
  1、在3个及3个以上州(地、市)同时发生疫情;
  2、特殊需要划为I级疫情的。
  (二)在2个州(地、市)行政区域内同时发生疫情的,为Ⅱ级(重大)疫情。
  确诊I、Ⅱ级疫情后,按程序启动本应急预案。
  (三)在1个州(地、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的,为Ⅲ级疫情。
  确认Ⅲ级疫情后,各州(地、市)、县按程序启动疫情应急响应机制。
  三、应急处置
  (一)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1、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家畜、畜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
  2、疫情溯源。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所有引入疫点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来源及运输工具进行追溯性调查,分析疫情来源。必要时,对原产地羊群或接触羊群(风险羊群)进行隔离观察,对羊乳及乳制品进行消毒处理。
  3、疫情跟踪。对疫情发生前21天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分析疫情扩散风险。必要时对风险羊群进行隔离观察,对羊乳和乳制品进行消毒处理。
  (二)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封锁、防止扩散。
  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相对独立的牧户或养殖场(户),以病死畜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放牧畜以病死畜放牧场为疫点;散养畜以病死畜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家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输病畜的车、船、飞机等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死畜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划定为疫区。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划定疫区、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生动物栖息地存在情况,以及疫情及跟踪调查结果,适当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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