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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小反刍兽疫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小反刍兽疫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政办[2007]17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农牧厅制定的《青海省小反刍兽疫防控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青海省小反刍兽疫防控应急预案
(二00七年十一月)

  为了在发生小反刍兽疫时,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造成的损失,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青海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疫情监测、报告与确认
  小反刍兽疫是由小反刍兽疫病毒引起的小反刍动物的一种急性接触性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定为法定报告疫病,我国列为一类传染病,山羊和绵羊易感,山羊发病率和病死率均较高。
  (一)小反刍兽疫应急与防控工作应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二)发生疫情或存在疫情发生风险时,各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建立责任制,做好小反刍兽疫监测、调查、预防、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三)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小反刍兽疫疫情监测工作。林业部门要加强对野生动物的疫情监测,发现羚羊、黄羊等异常死亡要及时通知兽医部门采样检测。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以发热、口炎、腹泻为特征,发病率高、病死率较高的山羊和绵羊疫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
  (五)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组织2名中级职称以上兽医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诊断,根据小反刍兽疫防治技术规范,提出初步诊断意见。认定为疑似小反刍兽疫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六)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 1小时内向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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