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建设
老城区改造要与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建设相结合。经济适用住房要集中建设。市住房办制定年度计划,会同各区搞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有关规定,每年每区建设50-100亩经济适用住房,主要用于安置老城区改造中的拆迁居民。
各区政府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廉租房建设年度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小规模的闲置土地,每年建设一定数量的廉租房,用于解决住房特困群众和老城区改造中特困拆迁户的住房问题。
(五)优惠政策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的的通知》(豫政〔2003〕29号)规定,老城区改造项目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老城区改造项目的土地收益,在扣除按政策规定收取的费用后,市财政全额拨付辖区政府,各区政府按照土地出让金的管理规定使用;
2.对成规模的改造项目,经批准,一次性招拍挂,分期交纳土地出让金;
3.老城区改造项目的各项收费,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收取的以外,其他行政性收费和全额供给事业单位收费免缴,其中包括:土地登记办证费(含商品房用地预分割费)、定额测定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占道费、破路费、绿化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收费减半收取,其中包括:质量监督费、拆迁管理费;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新建面积与原拆除面积相等部分,予以免收,超出原拆除面积部分,按国家规定办理;
经营性收费按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的最低限收取,其中包括:房屋安全鉴定费、土地办证测量费、产权办理测量费、施工放线费、施工图设计费、施工图审查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综合咨询服务费、成本监控审核费、文物勘探费、委托拆迁劳务费、竣工图测量费、竣工电气消防检测费、地质勘探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工程交易服务费、土壤氡气检测费、室内空气检测费、桩基检测费、工程监理费、档案技术服务费、商品房交易手续费、面积界定费、电力托管费、环评费、评估费、规划设计费、前期工程咨询费。
上述收费项目以外,一般不得再向老城区改造项目收取费用。因特殊情况确有必要收取的,应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六)保障措施
1.各区政府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老城区改造领导小组,设置专门机构,抽调专职人员具体组织老城区改造工作。各区政府要充分调动辖区内有关部门和办事处、社区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做好拟改造地块的前期安置方案制定和实施地块的拆迁安置工作,做到平安拆迁,保持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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