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收费按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的最低限收取,其中包括:房屋安全鉴定费、土地办证测量费、产权办理测量费、施工放线费、施工图设计费、施工图审查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综合咨询服务费、成本监控审核费、文物勘探费、委托拆迁劳务费、竣工图测量费、竣工电气消防检测费、地质勘探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工程交易服务费、土壤氡气检测费、室内空气检测费、桩基检测费、工程监理费、档案技术服务费、商品房交易手续费、面积界定费、电力托管费、环评费、评估费、规划设计费、前期工程咨询费。
上述收费项目以外,一般不得再向城中村改造项目收取费用。因特殊情况确有必要收取的,应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六、保障措施
(一)区政府(含开发区)要根据市政府提出的总体目标,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城中村改造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落实目标责任,确保全市城中村改造任务圆满完成。
(二)已列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依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组建居民委员会,并按城市管理体制进行管理。
(三)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村庄应抓紧组建集体经济组织,明确法人代表及产权关系,逐步向规范化的有限公司过渡。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改制过程中,对村民要坚持公开、民主、自愿的原则,相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确保改制工作顺利开展。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时,必须首先提取部分资产专门作为村民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征地费用、返还的土地收益和村民生活保障用地的收益应首先用于村民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具体的资金使用和监管办法。
(五)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各区按照规划、土地政策确定城中村改造的范围。按规划要求需要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承建的道路和其它市政设施,必须按照规划要求进行设计,城中村改造分步实施的住宅项目、配套项目和应由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承建的相关道路、给排水、硬化、绿化、路灯等应同步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否则,不予办理改造范围内新的项目开工和竣工项目的产权产籍登记发证手续。项目竣工后由各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六)各城中村改造项目要严格按照市城中村领导小组审批过的方案实施,严格遵守城市规划和土地政策,不得私自调整规划,违反规定和程序的,市领导小组责成有关部门查处。
七、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