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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

  2.纳入城中村改造的村庄,在确定拆迁村民的安置用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生活保障用地及补偿村民安置的经营性用地后,剩余的用地由市政府依法征收,纳入土地储备。
  3.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生活保障用地原则上不允许买卖,补偿村民安置的经营性用地可通过土地招拍挂进行出让。
  4.在规划界定的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用于城市主次干道以及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公建设施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三)建设政策
  1.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的村庄,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停止一切与实施城中村改造无关的建设活动。
  对违反规定进行建设的,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和城中村所在区政府、乡政府(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制止,并由各区城市建设部门按违法建设工程查处。
  2.城中村改造以市场化运作方式为主,可与投资商联合改造或通过招标选定投资商独资改造。在改造中原则上首先建设拆迁村民的安置用房。特殊情况的村庄,根据村庄的实际情况,经市领导小组同意后,可实行先拆迁后建设安置用房。
  3.城中村改造中的城市道路、绿化、排污、环卫等市政基础设施纳入城中村改造项目统一实施。
  (四)房屋政策
  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的住宅、经营用房,房屋管理部门应依法进行产权产籍登记、发证。
  (五)拆迁安置政策
  城中村改造中的房屋拆迁可参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执行,或者根据村庄的具体情况,另行制定拆迁安置政策。单独制定的拆迁安置政策,需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由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拆迁,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执行。
  (六)优惠政策
  1.城中村改造中的土地收益扣除土地招拍挂的工作费用后全额拨付各区政府(含开发区),专项用于城中村改造中的村民安置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特殊情况可以一事一议。
  2.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各项收费,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收取的以外,其他行政性收费和全额供给事业单位收费免缴,其中包括:土地登记办证费(含商品房用地预分割费)、定额测定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占道费、破路费、绿化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收费减半收取,其中包括:质量监督费、拆迁管理费;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人防工程坚持以建为主,收费为辅,如确实不能在原地建设人防工程的,新建面积与原拆除面积相等部分,予以免收,超出原拆除面积部分,按国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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