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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

  四、城中村方案审批
  城中村改造方案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市政府的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村庄基本情况、拆迁安置方案、各类用地指标、可行性分析等内容,并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区政府组织乡村编制城中村改造方案;
  (二)针对方案的主要内容区政府负责与规划、土地等市直相关部门衔接;
  (三)通过衔接调整后的方案,需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四)依据村民代表大会及相关部门意见,区政府拿出意见,上报市城中村领导小组;
  (五)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审批城中村改造方案。同意改造的,由市政府对社会进行公告;
  (六)各区政府组织协调各乡、办事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全面开展规划编制和审批、房屋拆迁安置、土地供应、建设施工等各项工作。
  五、具体政策
  (一)规划政策
  1.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区政府,依据开封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全市城中村改造规划,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指导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的依据。
  2.各区应根据全市城中村改造规划,按照因村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编制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必须包含拆迁村民的安置用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生活保障用地及补偿村民安置的经营性用地等内容。拆迁村民的安置用地原则上不得超过现有村庄占地面积的50%,生活保障用地不得超过村民安置用地。个别特殊的村庄,可根据村庄实际情况,由市领导小组研究具体意见,妥善解决。
  3.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应当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可按以下原则进行编制:
  (1)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可以根据每个行政村的规模,原则上以一个或多个行政村为单位,组成城市居住社区。因特殊情况无法进入行政村一并改造的自然村可独立建设居住组团。
  (2)各改造村的规划编制坚持因村制宜的原则进行,各改造村的规划应本着起点高、标准严、设计新、配套齐、环境美的规划思路,可采取摒弃旧村、异地建设新社区的方法进行建设。
  (3)城中村改造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以多层为主,提倡建设中高层住宅。
  (二)土地政策
  1.城中村改造应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经审批列入改造的城中村,由市政府公告,宣布村庄居民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集体土地一次性转为国有土地,按照国有土地进行管理,并依法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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