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车身反光标识有关收费问题的复函
(甘价函〔2007〕145号)
张掖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机动车车身反光标示有关问题的请示》(张市价检函[2007]2号)收悉。经请示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并商省财政厅,现函复如下: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
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费[2005]270号)第
四条已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的收费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各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不得在规定之外加收任何费用,更不得搭车乱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