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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二、省级有关部门主要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参与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和后期扶持规划的审查;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库区基金征收标准和办法;负责将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优先予以支持;参与移民安置工程竣工验收。
  (二)国土资源部门参与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审查;负责项目法人、地方人民政府申报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占地区、水库淹没区及移民安置区用地手续的审批、报批;参与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程初验和终验。
  (三)财政部门参与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审查;制定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资金、库区基金管理办法;负责征收省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协调有关部门征缴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资金、库区基金的拨付和监管工作;研究制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发展中涉及的财政财务政策。
  (四)水利部门参与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查;负责移民安置工程水利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和批复;参与骨干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以及水利工程的验收;参与水利工程水库移民安置、后期扶持工作和后期扶持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民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人口中的困难家庭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切实保障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低收入移民基本生活;落实相关救助政策和措施;负责新的移民安置区行政区域划分及命名。
  (六)交通部门参与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查,负责移民安置区道路及库区交通设施复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批复;负责淹没区省管公路的建设、管理和验收;参与库区、移民安置区道路工程验收。
  (七)林业部门参与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查,依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负责淹没区林地征用和林木采伐等相关材料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督促检查项目建设单位完成征占用林地后的森林植被异地恢复工作。
  (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为移民提供就业服务,开展有组织的就业、创业培训和劳务输出;积极探索库区移民养老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障问题。
  (九)教育、农牧、环保、文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参与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审查,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十)公安部门负责全面掌握和了解我省水库移民工作中的各种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处置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中出现的群体性事件。
  (十一)信访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来信来访工作,参与配合处置移民非正常群体性上访事件,督查督办各级交办的移民信访案件;协调排查化解水库移民工作中的各种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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