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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青政办[2007]17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职责分工》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青海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职责分工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确保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省级移民安置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和后期扶持规划实施过程中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研究拟定全省移民工作规章,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组织、协调、督促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履行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协议;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做好移民对口帮扶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地区间移民的有关工作。
  (四)负责审核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牵头审核上报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负责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依据移民安置规划,制定有关年度计划。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审核、下达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专项工程项目计划,并根据批准后的计划组织实施。
  (五)按照有关规定管理移民资金,监督检查州(地、市)、县级移民安置部门的财务工作;组织省级有关部门对移民资金财务工作进行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移民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负责编制移民工程项目实施进度和移民资金使用情况统计报表。
  (六)与项目法人共同委托移民监督评估或监理单位开展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项目的监督评估和监理工作。组织省级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项目法人、设计和移民监督评估机构或监理单位对移民安置工程进行检查验收,编制竣工验收报告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进行竣工验收。
  (七)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工作,及时协调处理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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