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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健全清真食品市场准入机制。凡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民族部门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行政许可资格,领取清真标志。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资格每年审验一次,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深入市场、生产经营场所,对取得许可资格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许可条件和要求进行实地检查,认真查验有关生产经营场地、制作人员、仓储、采购、保管等重要环节,对不符合许可条件,不按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依法取消其许可资格,确保清真食品的清真信誉。要严格执行《条例》7条规定,各地自行制作发放的“清真标志”一律废止,核发由省民委统一监制的“清真标志”。
  (三)完善清真监制机制。已取得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资格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可根据需要申请清真监制和使用监制标志。我省出口的清真食品的监制、提供清真牛羊肉屠宰人员的资格认定,由省民委委托省伊斯兰教协会负责,国内进入流通领域的清真食品监制由州(地、市)级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委托当地伊斯兰教协会监制,当地无伊协的仍由省伊斯兰教协会监制。受委托监制单位要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协助民族工作部门做好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将被监制的企业及产品情况定期向委托部门报告,具体的监制办法和屠宰资格认定办法由省伊斯兰教协会制定并报省民委批准后实施,监制标志和屠宰资格与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资格应同步进行年审。
  (四)重视清真食品成份与包装物的检查。各级民族、工商部门要注意加强清真食品成份、包装物的执法检查,对进入我省市场的外省清真食品更要认真查验进出货手续。要教育从事食品批发、零售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注意查看清真食品的食品原料、配料、成份中是否含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成份,注意查看清真食品包装物和广告中是否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忌的字样、图案,防止有损少数民族清真饮食习惯的各类“假清真”食品进入我省市场,一旦发现此类情况,经营者应立即向当地民族、工商部门举报。各级民族、工商部门要认真贯彻《条例》的有关规定,凡进入我省按照清真食品销售的肉食品,其经营者必须出具屠宰地、生产地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的清真证明。
  (五)加强行政执法,加大监管力度。县级民族、工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和《行政许可法》,严格按照许可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对申请人身份、生产经营场所、设施、环境等进行实地查看,把好市场准入关。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资格的许可条件、办理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等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县级民族、工商、卫生部门要按照《条例》十三条规定和《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处罚,致使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发生影响民族团结和扰乱社会正常秩序事件的,要对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各级民族、工商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州(地、市)级民族、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基层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省民委、省工商局每年对全省清真食品市场进行重点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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