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7]17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十一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民委 二00七年十一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依法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惯,维护我省的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清真食品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是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重要内容。做好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是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
宪法》的重要工作之一,特别是在我省这样一个多民族聚居、穆斯林人口近百万的省份,做好清真食品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办、国办关于转发<国家民委、中央统战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宗教局关于正确处理新形势下影响民族团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 23号)文件精神,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力度,依法尊重和保护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教育各族干部群众正确认识、了解各民族风俗习惯及产生的原因,杜绝歪曲、丑化、歧视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事情发生,进一步增强民族间的相互了解与尊重,最大限度地减少因不了解、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而引发的纠纷和矛盾,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基础。
二、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推进清真食品管理工作
(一)继续加强《
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的学习宣传。《
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于2001年 7月颁布实施以来,为依法加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在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
《条例》的重要性,加大
《条例》的学习宣传力度,重点做好专门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自觉遵守。西宁、海东、海北等穆斯林群众聚居地区,每年要对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商场、超市以及食品批发商、零售业主进行
《条例》的学习培训,散发
《条例》宣传材料,提高其对遵守
《条例》重要性的认识,自觉维护我省清真食品市场的“清真信誉”,依法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