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4]48号)规定:一个批次出栏猪、牛、羊50头、禽1000只以上的,动物检疫费收费标准在此表规定的标准基础上降低30%;日屠宰猪、羊500头、牛100头、禽10000只以上的屠宰场,动物产品检疫费收费标准在此表规定的标准基础上降低30%。
各级农牧部门的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畜禽防疫检疫机构及乡(镇)畜牧兽医站为执行的收费单位。凡从事畜禽饲养、屠宰、购销、仓储,畜禽产品的生产、加工、购销和仓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为规定的收费对象。
二、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
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部分收费项目修改意见的通知》(计价格[1993]1744号)和《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规定:凡进入集贸市场进行商品交易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市场管理费。农民进市场经营自产自销农副产品免交市场管理费。
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在[1992]价费字414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即工业品、大牲畜的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成交额的0.8%,其他商品不得高于成交额的1.6%。
三、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
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部分收费项目修改意见的通知》(计价格[1993]1744号)和《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规定:凡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向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缴纳管理费。管理费的标准,根据个体工商户的利润率或收入总额确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凡已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或交易手续费、设施租赁费)的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入较低、生活确实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减收或免收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