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上述预防注射标准指单一疫苗的收费;如同时接种两种以上疫苗,每增加一种疫苗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加收50%,疫苗价高的,另收疫苗费;驱虫、药浴药品费用另计。
2、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
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农业系统涉及农民负担收费项目修改意见的通知》(甘价费[1994]176号)规定:依法对畜禽及畜禽产品实施检疫(验),可收取检疫(验)费;需作实验室检验的,另收检验费。
畜(货)主持有规定的检疫证明进入流通的,市场出售和调运过程中不得重复检疫和收费。但对上市买卖和运输过程中的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进行监督抽检,抽检不得收费;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检疫证明、消毒证明、免疫证明,以及证明逾期、物证不符;伪造、变造证明或发现有畜禽传染病的,须实施补免、补检、补充消毒或重新检疫、消毒、免疫,可加倍收费。
根据有关检疫标准和规程,成批调运畜禽、畜禽产品进行抽样检疫的,按该批畜禽及畜禽产品的总数收费。
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收费标准按下表执行:
畜禽及畜禽产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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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物种类 │ 单位(次) │ 动物检疫 │ 动物产品检疫 │ 最低收费金额(元) │ 备注 │
│ │ │ 收费标准 │ 收费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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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畜 │ 货值 │ 0.5% │ 0.7% │ 3(项) │指牛马驴骡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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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家畜 │ 货值 │ 0.5% │ 0.7% │ 2(项) │指猪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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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 │ 货值 │ 0.5% │ 0.7% │ 3(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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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兔、鸟类 │ 羽 │ 0.20-0.25元 │ 0.2-0.3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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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雏禽 │ 羽 │ 0.05-0.10元 │ │ │10日龄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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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蜂 │ 箱 │ 0.01-1.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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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野生动物 │ 头(匹) │ 20.0元 │ │ │指象狮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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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野生动物 │ 只 │ 10.0元 │ │ │狼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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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野生动物 │ 货值 │ 0.1% │ │ 1(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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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动物 │ 货值 │ 0.4% │ │ 2(项) │含各类观赏动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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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小动物 │ 只 │ 0.4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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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散脏器类 │ 公斤 │ │ 0.05元 │ │含头、蹄、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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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蛋 │ 枚 │ │ 0.15-0.2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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