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青政办[2007]17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十一月七日
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为加大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力度,实现对青海湖景区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保护,统一利用,成立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的厅级事业机构,挂青海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青海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牌子。
一、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自然保护和风景名胜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拟定景区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制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景区内旅游产业的总体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按照青海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制定实施计划;承担景区内建设项目以及游乐、商业等活动的审核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规划、建设、管理景区内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
(五)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权限,报批或审批景区内旅游开发项目;负责景区内旅游招商引资工作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六)负责景区内的旅游执法工作;承担景区内自然保护、环境保护的执法和青海湖通航水域水上安全、水上运输监管工作;协助开展景区内的相关执法工作。
(七)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在景区内派驻机构的工作;接受省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八)承办省政府决定的有关事项。
二、职能调整
(一)将海南、海北两州涉及青海湖景区的自然保护、旅游管理的职能交由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承担。
(二)将海南、海北两州涉及青海湖通航水域的水上安全、水上运输监管职能交由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承担。省交通厅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将海南、海北两州涉及青海湖景区的环境保护职能交由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承担。省环保局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