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修订《甘肃省城市供水价格分类》的通知
(甘价商〔2007〕269号)
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建委),甘肃矿区、甘肃厂区、东风场区物价局、建设局: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供水价格分类〉的通知》(甘价商[2005]303号,以下简称《水价分类》)下发以来,各地根据当地实际,进一步完善了城市水价管理,规范了水价秩序。《水价分类》规定,对大中专学校学生生活用水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对大中专学校教学和其他学校、幼儿园用水价格执行行政事业用水价格。
最近,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将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并规定了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学校范围及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的范围。据此,需对现行《水价分类》进行修改完善。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城市供水价格分类》印发你们,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供水价格分类〉的通知》(甘价商[2005]303号)中的附件同时废止。
附件:甘肃省城市供水价格分类
甘肃省物价局
甘肃省建设厅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
甘肃省城市供水价格分类
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适用于居民住宅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院、社会福利院用水和城市供水管网覆盖地区内的农民生活用水、公共水站用水。
二、行政事业用水价格
适用于:(一)党政机关、部队、社团、科研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水及医疗卫生机构业务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以外的用水。
(二)市政绿化、环卫及公园用水。
三、工业用水(不含兰州市工业一、二次水)价格
适用于:(一)采矿业用水
(二)制造业用水
(三)建筑业用水(含临时施工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