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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林业厅印发山西省五大造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评审办法的通知

  1.工程定位的准确性、客观性和特色性。
  2.工程目标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行性。
  3.工程空间布局、重点确定和进度安排的科学性、可行性。
  4.工程实施机制体制、产权管理的符合要求性和创新性。
  5.工程投资预算与资金筹措(包括比例构成)的经济合理性。
  6.工程对当地社会、经济和生态的影响评价的客观可靠性。
  7.工程科技含量(技术应用、造林模式、树种选择、配置方式等)的先进性和合理性。
  8.工程实施的种苗、物资、用水、劳力等要素的充分性和可能性。
  9.工程组织管理、行政措施、技术措施和管护措施的有效性和明确性。
  10.规划设计文本、附件和图件的完整性、规范性和完成单位的资质有效性。

第五章 评审会程序

  第十五条 评审会遵循如下程序:
  1.评审会主持人说明本次评审的目的意义、相关情况、评审程序、评审要求、声明纪律等,介绍规划设计评审委员成员和评审申请单位参会人员,提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建议并通过。随后,进入专家评审程序。
  2.专家评审过程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一般程序是:规划设计编制单位汇报规划设计文本并作说明、委员提问质疑、编制单位退场回避、委员讨论、通过评审意见、向申请单位反馈意见。
  3.提出申请单位发表意见;评审会主持人发表意见;领导讲话。

第六章 评审结果形成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结合自己的职责范围或专业知识对规划设计文本相关内容进行认真审查,提出质疑、建议和评定意见,会前应准备书面意见或者在文本上进行清楚的修改。
  第十七条 评审结论一般按三类处理:完全同意规划设计方案;按专家意见修改;重新编制规划设计。
  第十八条 评审结论的通过。当专家意见一致时,采取集体评议方式;意见不一致时,采取表决方式。评审委员会成员中达到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同意,规划设计方可通过。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主任应根据专家的发言提炼、概括写出书面评审意见,经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由主任委员签字。评审意见作为规划设计修改的依据,并装入规划设计的正式文本之中。专家意见较多时,可另附页列出。省工程办规划评审组保存送审稿和评审意见复印件资料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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