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材料合格性审查。各市提出规划设计申请时,须将规划设计材料1套随规划设计评审申请报告一同送交省工程办规划评审组进行形式审查,规划设计材料完整、规范,形式审查合格,由省工程办规划评审组确定评审时间并在10日前通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于评审5日前将评审材料一式十份送交省工程办规划评审组,评审材料中规划设计文本首页左上角注明“送审稿”字样。评审组织者应于评审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送达各评审委员。
第八条 规划设计评审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规划设计文本;
2.规划设计说明书;
3.规划设计图件;
4.规划设计评审申请报告;
5.其它有关材料。
以上材料同时报送书面和电子文本。
第三章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
第九条 规划设计评审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规划设计评审应采取会议评审方式。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由省工程办规划评审组提出建议名单,送省工程办主任确定。评委成员数量为奇数,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1人为主任,根据需要可设副主任1-2人。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省工程办规划评审组提名,在评审会上经与会专家讨论确定。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规划设计内容由厅领导、工程办各组成员参加,并聘请林木种苗、生态工程、规划设计以及相关专业的专家共同组成评审委员会,专家人数不少于40%。工程办各组参加人员由各组委派本组人员参加,专家成员原则上从专家库中产生。本规划设计编制的署名单位和编制参与人员,不得参加评审。
第十二条 重要的规划设计评审,评审会议召开前,应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
第四章 评审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参加评审的委员应根据本办法要求的评审依据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及技术标准等,围绕规划设计的定位、目标、结构、内容、深度等方面,重点对规划设计文本进行技术性评定。
第十四条 规划设计文本内容必须符合各项要求。评审重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