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甘价检[2007]265号)
各市(州)物价局、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文化出版局、厂(场、矿)区物价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发[2007]10号文件、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着力解决与群众关系密切的民生问题,按照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2007年工作安排和国家发展改革会、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7]242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决定继续开展全省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专项检查从10月8日开始,至11月底结束。检查工作分为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处理整改三个阶段,其中:10月8日至15日为自查自纠阶段,自查工作结束后,各收费单位应在2日内将自查自纠报告报送同级物价等部门;10月16日至11月15日为重点检查阶段;11月16日至11月底为处理整改阶段。
二、检查范围
专项检查的范围是各级各类学校、地方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涉及教育的收费行为。检查时限为2006年秋季开学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具有连续性的重大乱收费行为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三、检查内容
(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
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教财[2006]6号)的情况。
(二)各地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落实“一费制”收费政策情况。
(三)已结束改制过渡期的原企业中小学校,是否执行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改制及改制过渡期内学校执行收费政策的情况;改制学校未达到“四独立”标准,以民办名义乱收费的行为;转回公办学校仍按民办标准收费的行为。
(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择校费”,或违反国家规定将捐资、赞助费用与入学挂钩的乱收费行为。
(五)中小学校违反国家规定举办或参与举办收费提高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补课班、复读班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