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甘价电[2007]15号)
各市(州)、各县(市、区)物价局、教育局,省电力公司,各高等学校: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范围,
将目前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含污水处理费)、用气价格执行。请各级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及省电力公司尽快将《通知》印发有关供电、供水、供气单位以及学校,确保政策在2007年10月1日落实到位,并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