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人血白蛋白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甘价商 [2007] 259 号)
各市、州物价局,甘肃矿区、甘肃厂区、东风场区物价局,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
现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人血白蛋白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7]264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人血白蛋白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规定,我省属于在国家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基础上可以上浮5%的边远地区,因此要求各医疗机构和经营企业,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尽快到省物价局办理本通知中所列人血白蛋白药品调整后甘肃市场的价格公示,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价格销售药品的,由物价监督检查部门依照《
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2、本次公布的药品价格为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各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可以自主降价,但不得超过最高零售价格销售。
3、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同时降低销售药品的实际加价率,并以最小包装的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
4、对本通知所列的品种,本次仍未公布的剂型规格,指定省人民医院、兰大一院、兰大二院、陆军总院根据临床运用情况于10月15日报省物价局;其他各医疗机构和经营单位接到通知后,尽快通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向省物价局申报,由我局按照国家药品差比价规则,制定并公布甘肃市场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5、本通知自2007年9月28日起执行。凡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价格,停止执行。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人血白蛋白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略)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