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 以现有的气象通信网络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有线和无线、地面和卫星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稳定可靠的气象信息通信系统。
6.1.2 建立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的气象灾害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6.1.3 州人民政府支持州气象局在抢险救灾现场建立移动式气象监测站或现场气象服务保障系统,为防灾减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6.1.4 有关单位要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配置备份系统,建立健全紧急保障措施。
6.2 应急支援与实施保障
6.2.1 加强城市应急工程设施建设,组织实施防御暴雨、大雪、干旱、低温、冰雹、雷电等防护工程的建设和应急维护,注重紧急疏散避难场所和相关配套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完善紧急疏散避难场所的指示标志。
6.2.2 州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和管理气象灾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军分区、武警、公安、卫生等要按照要求,做好气象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
6.2.3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经费由政府统筹安排解决。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依托相应的气象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6.4.1 气象主管机构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宣传。
6.4.2 宣传、文化、教育等有关部门要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开展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社会教育;制定应急知识教育、培训计划,对社会公众开展气象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教育;对本部门的应急人员进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培训。
6.4.3 州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各种气象灾害应急演练。
6.5 监督检查
州人民政府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各部门要保证各项应急措施及时到位。对执行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责令整改,情况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7 附则
7.1 沟通与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