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2 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上级气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
4.7.3 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4.8 新闻报道
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启动后,指挥部实行新闻发布会制度,会同州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灾情和救援情况等信息。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信息,必须统一使用指挥部发布的信息。
4.9 应急结束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终止,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经指挥长批准后,由州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民政部门组织指导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济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管理工作,确保受灾民众的基本生活。
5.1.2 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对灾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公安部门、武警部队应当维护救灾现场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5.1.3 交通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对受损道路设施进行抢修;必要时,指挥部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5.1.4 卫生部门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工作。
5.1.5 商务、供销、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调运制度,确保灾后所需物资的供应。
5.1.6 州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在对受灾情况、恢复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5.2 社会救助
5.2.1 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助救助基金。基金的来源、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捐助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5.2.2 民政部门、红十字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应按照自身职能,广泛动员开展互助互济、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做好灾后救助工作。
5.3 气象灾害成因分析
各级气象机构要组织专家对气象灾害成因进行分析,加强对策研究,分析报告报上级气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设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