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 气象灾害日常预警级别及发布按《四川省气象局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执行。一般按四个级别发布预警信号,并按气象灾害严重程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2.2 本预案中预警启动级别按照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
3.2.3 一般(Ⅳ级)预警。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预报预测出现暴雨(雪)、干旱、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高温热浪、雷电灾害、雪崩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较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或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4级、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达4级,或出现、可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因灾没有人员死亡,受伤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3.2.4 较重(Ⅲ级)预警。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预报预测出现暴雨(雪)、干旱、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高温热浪、雷电灾害、雪崩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重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或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5级、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达5级,或出现、可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因灾死亡1到3人,或者伤亡总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2.5 严重(Ⅱ级)预警。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预报预测出现暴雨(雪)、干旱、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高温热浪、雷电灾害、雪崩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省气象主管机构特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或出现、可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因灾死亡3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伤亡总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3.2.6 特别严重(Ⅰ级)预警。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预报预测出现暴雨(雪)、干旱、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高温热浪、雷电灾害、雪崩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极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或出现、可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伤亡总数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3.3 预防预警
州人民政府收到本级气象机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预测信息后,立即召集有关部门对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进行分析,并就相关工作进行部署。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从思想、组织、人员、技术、物资、资金等方面做好启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准备,确保预案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