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府发〔2007〕10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日
阿坝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
根据《阿坝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门诊特殊疾病的医疗保险管理,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需求,对门诊特殊疾病补助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的范围
(一)恶性肿瘤;
(二)慢性肾功能衰竭;
(三)肾、肝移植术后的抗排斥治疗;
(四)结核病;
(五)慢性病毒性肝炎;
(六)肝硬化;
(七)糖尿病;
(八)慢性肺心病;
(九)冠心病;
(十)风湿性心脏病;
(十一)高原性心脏病;
(十二)高血压病;
(十三)系统性红斑狼疮;
(十四)帕金森病;
(十五)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十六)甲状腺功能亢进症或减退症;
(十七)再生障碍性贫血;
(十八)类风湿性关节炎;
(十九)痛风;
(二十)精神类疾病(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
二、门诊特殊疾病的申请审核程序
(一)参保人员申请门诊特殊疾病补助,必须在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二级乙等以上定点医院进行诊断,填写《门诊特殊疾病补助审核表》;
(二)向参保所在地的医保中心提供定点医院出具确切的疾病诊断证明结果、检查报告等资料,经医保中心审核确认后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范围。
三、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的报销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