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省对项目有规定的,按规定进行项目申报。
第六条 州扶贫开发和综合防治大骨节病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试点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年度实施方案,州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向州财政局报送年度项目计划,州财政局按照统筹兼顾、综合平衡原则,编制州级配套资金年度预算方案,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州财政局会同州级项目主管部门下达项目预算。
第七条 大骨节病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用途、补助标准、补助环节在国家批准的《阿坝州扶贫开发和综合防治大骨节病试点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中已明确的项目,严格按批准的项目组织实施;在国家批准的《阿坝州扶贫开发和综合防治大骨节病试点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中未明确或需要补充的项目,由各县编制上报项目实施方案,经州级项目主管部门和州财政局审核后,批复下达项目预算。
第八条 应由县级财政配套安排的项目资金,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配套资金。
第九条 各部门不得在大骨节病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规定之外提取管理费和列支费用,必要的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安排。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十条 大骨节病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按照《阿坝州扶贫开发和综合防治大骨节病试点工作总体规划》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使用报批制、使用公示制、专账核算制、管理报账制、管理审计制和检查验收制。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十一条 实行项目资金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法人代表责任制。项目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与项目实施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
第十二条 大骨节病财政专项资金实行资金专调办法。州财政局应当及时将批复的大骨节病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的所在县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对大骨节病财政专项资金实行财政报账制,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四条 凡直接补贴农(牧)户的大骨节病财政专项资金,应采用“一折通”等方式,直接补贴到农(牧)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