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扶贫开发和综合防治大骨节病试点工作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阿府发〔2007〕9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州扶贫开发和综合防治大骨节病试点工作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日
阿坝州扶贫开发和综合防治大骨节病试点工作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搞好阿坝州扶贫开发和综合防治大骨节病试点工作,提高试点工作各类资金使用的效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阿坝州扶贫开发和综合防治大骨节病试点工作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为完成阿坝州扶贫开发和综合防治大骨节病试点工作任务而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资金(以下简称大骨节病财政专项资金),包括中央安排和省、州、县财政配套安排资金及社会捐赠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或使用大骨节病财政专项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单位。
中央、省、州已有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按原办法执行,原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社会捐赠资金有协议约定的按协议约定执行,协议未明确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管理大骨节病财政专项资金的职能部门,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参与综合防治大骨节病专项资金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编制。
州扶贫开发和综合防治大骨节病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项目资金计划的审核。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年度项目计划编制,指导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项目实施单位对综合防治大骨节病财政专项资金实施的项目负直接责任,组织项目的实施和办理项目竣工结算和决算。
第二章 预算安排及项目申报
第五条 中央和省安排的大骨节病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严格按下达的预算项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