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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十四条 符合四川省大企业大集团入选条件的可以出租或作价出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鼓励企业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土地,降低一次性投入成本。

  第十五条 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征地地价按基本成本价执行;投资额在500~1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征地地价按基本成本价的90%执行;投资额在1000~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征地地价按基本成本价的80%执行;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征地地价按基本成本价的70%执行。其差额部分,由州、县以补助形式予以解决。

  第十六条 对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及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实行谁退耕、谁造林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的政策。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国有荒山荒地,进行恢复林草植被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在建设投资和绿化工作到位的条件下,可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减免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期满后可申请续期,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

第六章 金融优惠

  第十七条 州外投资者来州兼并(重组)我州亏损企业,被兼并(重组)的原有贷款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金融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在我州注册的独资、合资企业(项目),申请贷款由我州银行根据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给予支持。对其效益与就业惠及贫困户并符合扶贫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扶贫贷款,由州内银行实行贷款倾斜政策。金融部门对来州合作的企业(项目)实行与州内企业同等的金融服务。

第七章 用电优惠

  第十九条 所有投资者用电一律按照州内同行业同类电价执行。

  第二十条 对来州投资的重大工业项目保障电力供应,支持通过参股、经营等方式参与资源开发项目。

第八章 收费优惠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来州投资可享受下列收费优惠:
  (一)重大投资项目经州政府批准,对收取费用中的地方留用部分,可以减半征收或免收;
  (二)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城市配套费按最低标准每平方米12元征收,在其余乡镇投资的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对我州亏损企业采取兼并、承包、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进行合资合作,需新增土地进行建设的,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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