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鼓励投资者来州兴办开展自营对外贸易的企业。
第六条 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计量器具生产(制造、修理)许可、特种设备生产(制造)许可和使用登记等方面质监部门实行“非禁即入”政策,支持企业的发展。
第七条 除国家明令禁止的以外,企业在申办生产(制造、修理)许可证,申报免检、名牌产品等工作中,对企业规模、设备、资金等方面必须达到要求的部分限制性条款,质监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分步达到规定条件。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八条 来州兴办加工型生产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生产国家级新产品的,增值税属地方分享的25%部分,投产后五年内前三年由州、县财政全额补助给企业,后两年补助5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第九条 新办企业建成投产后第一年入库税收达100万人民币以上,自企业投产之日起,两年内,企业缴纳税收地方留存部分,全额补助企业;第三至五年按50%的比例补助企业。
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国家鼓励类产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
对农牧业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政策规定的幅度内从低核定。
第十一条 耕地占用税优惠:
对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第十二条 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
对国家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五章 土地使用优惠
第十三条 来州投资企业发展用地可根据供地政策分别采取划拨、租赁、出让等方式依法供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