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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鼓励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发布日期:2010年6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11日)废止

阿坝州人民政府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阿府发〔2007〕11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我州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创新资源开发模式,促进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来州发展且在州内工商注册登记、就地核算、就地解缴税收的国内外投资者,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鼓励投资领域

  第三条 重点鼓励来州投资发展以下产业:

  (一)农业综合开发与农牧业产业化;
  (二)生态环境与天然林保护;
  (三)旅游景区及旅游文化和产品开发;
  (四)水利、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
  (五)中、藏药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六)高新技术产业及新产品开发;
  (七)城镇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八)文化、卫生、教育事业;
  (九)高载能下游产品开发;
  (十)现代流通业;
  (十一)国家鼓励的其他投资领域。

第三章 市场准入优惠

  第四条 凡来州投资者不受任何经济形式限制。鼓励投资者与我州各种经济形式的企业进行多种形式合作。投资方式以合作双方认为适合的合法形式,投资方式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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