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经费保障标准从2008年起执行。
各县要积极调整公安消防部队、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经常性、消耗性基本支出范围,并结合本地财力尽可能提高标准。要优先安排消防车辆、装备器材建设等专项资金,对执行重大临时任务所产生的装备物资消耗应酌情予以补助。合理使用城市建设维护管理资金,加大专项经费支持力度,用于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积极引入市场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和公共消防设施的投入。大型企业、公司等对消防事业的捐赠资金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专款用于消防事业建设。
4.强化责任。州政府将在年底对今年消防工作会上与各县政府签订的《2007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和本意见要求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奖惩,实行消防工作问责制。本意见要求完成的任务高于《2007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的,按本意见执行。
各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目标任务的落实。对工作措施不落实、人员不到位、装备和设施建设滞后、管理不力造成恶性火灾事故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领导的责任。
(二)切实保障多种形式消防力量执勤备战的落实
积极加快消防队(站)建设,配置相应的消防装备和消防人员安全防护器材设施。将消防车纳入特种车范围,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按特种车规定管理。执行灭火抢险救援任务的消防车在往返途中按规定免缴车辆通行费。消防力量参加责任区以外的火灾扑救,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起火单位应予补偿,无力补偿的由火灾发生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三)切实保障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及人员的合法权益
着力改善执勤备战条件,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尽力调动消防队伍履职尽责的积极性。现役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发生工伤的按《军人优抚待遇条例》等法规、政策落实相关待遇。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工资参照当地有关行业工资标准执行,其他补助、补贴按当地同工龄阶段的行业职工待遇确定,但支付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企业参保办法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工资、福利、业务经费及装备建设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统一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执勤人员因执行灭火抢险救援任务受伤、致残或牺牲,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工伤待遇。符合条件的申报烈士、荣誉称号。
四、加强多种形式消防力量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