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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等关于发布《甘肃省餐饮业价格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


  餐饮食品价格的结算,应当详尽、准确。餐饮食品价格结算应出具消费结帐清单,消费结帐清单应如实写明消费的品名、单价和总结算价格。

  第十三条 餐饮食品价格标价应为经加工后的可食菜肴成品价格和酒类、饮料、茶水等制成品价格。应当尊重消费者对服务内容和服务项目的选择权,不得设定最低消费和限制性消费,不得采取虚假优惠价等价格欺诈行为诱骗他人消费。

  因餐饮价格、服务收费等发生争议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消费者协会协调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在同一餐饮店内同一品种、同一质量的菜肴、面点、酒类、饮料等饮食品必须实行同一价格,不得设置两种菜单。

  第十五条 经营者因计价、计量错误多收价款的,应当将多收价款如数退还消费者。经营者因调整价格未及时更换价目表或标价签而造成实际结算价格高于标价的,高于标价部分的结算价款视同计价错误,多收价款应退还消费者。

  第十六条 经营者要加强企业内部的价格管理,建立健全各项价格管理制度,要建立价格核算制度及其核算台账;二级及以上企业要配备专职物价员,其它等级的企业要配备兼职物价员;负责做好成本核算、价格制定和明码标价等工作。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超出规定的毛利率、差价率制定具体价格,构成暴利的,以及有其它乱收费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时,如经营者提供不出进货单据或所提供的进货单据不实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当地当时同类商品的市场平均价格水平认定。

  第十八条 以前评定的甘肃省餐饮业等级店要分级到省、市(州)、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登记复审,省上负责特级、一级、二级店登记复审;市(州)负责三级、四级店登记复审;县(市、区)负责普通级店登记。商务、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照国家等级标准进行复审,对符合国家等级标准的企业,重新颁发国家等级牌证,对不符合国家等级标准的企业予以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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