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经省、市业务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评定认可的名优特风味小吃店,经市(州)物价局确认后,可按二级店的毛利率和差价率标准执行。
第十条 价格核算及收费
(一)餐饮业经营者经营的自制食品、饮料、酒水等的价格计算方法。
1、自制饮食品原材料成本,包括主料成本、配料成本、调料成本和燃料成本。
(1)主料成本=(主料进货价格/主料利用率)×主料用量
(2)配料成本=(配料进货价格/配料利用率)×配料用量
(3)调料成本=(调料进货价格/调料利用率)×调料用量
(4)燃料成本=(主料成本+配料成本+调料成本)×燃料费率
2、利用率=(净料重量/毛料重量)×100%
3、毛利率=[(销售价格-原材料成本)/销售价格]×100%
4、销售价格=原材料成本/(1-毛利率)
(二)餐饮业经营者经营的外购食品、饮料、酒类、香烟等的价格计算方法。
销售价格=进货价格×(1+差价率)
(三)包房服务费。以用餐金额(主食、菜肴)为基数,由省、市(州)物价局按分管权限分别确定特级、一、二级、三级店的服务费标准,四级及普通级店不得收取包括雅间在内的包房服务费。
经营者除按上述规定核算价格和收取服务费外,不得向消费者收取调料费、空调费、茶位费、座位费、开瓶费、餐具费及餐具消毒费等任何名目的价外服务费和价外加价。
第十一条 餐饮业等级店及其价格收费情况实行年检制度,每年进行一次年检,每四年对已评定等级店的企业进行一次复查,对等级予以确认。由餐饮企业在到期前一个月分别向商务、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年检、复评申请,填写年检、复评申请表,报主管部门审核。对逾期不参加年检经催促仍不办理的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其国家级酒家酒店等级和价格等级的资格,并予以公告。年检中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者,移交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机构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各种餐饮服务项目的价格,应当按照项目、品种明码标价。必须使用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机构监制的价目表和标价签等,标明品名、规格、价格等,价签价目齐全,标价详尽准确,字迹清晰,摆放位置醒目。根据餐饮业的特点,鲜活海鲜菜肴必须按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显著位置上标明当日“时价”。除此之外所有菜肴、点心、饮料、酒类等均不得标“时价”等含糊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