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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等关于发布《甘肃省餐饮业价格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旅游局关于发布《甘肃省餐饮业价格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价服务[2007]333号)


各市、州物价局、商务局、卫生局、工商局、旅游局:

  为规范餐饮业价格行为,建立正常的价格秩序,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餐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和原国家计委、国内贸易部、供销合作总社印发的《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我们制定了《甘肃省餐饮业价格行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五日

  甘肃省餐饮业价格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餐饮业的价格行为,促进餐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甘肃省制止牟取暴利实施办法》,原国家计委等部门印发的《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业的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餐饮业,是指以餐馆、宾馆、饭店、菜馆、酒店、食府、餐厅、酒吧、列车餐车、流动餐饮摊车等方式专营或兼营餐饮服务项目的行业。

  第三条 餐饮业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质价相符、正当竞争的原则,遵守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自觉维护价格的正常秩序。

  餐饮价格由经营者根据其餐饮等级,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毛利率、差价率等幅度内自主制定。经营者不得超出被评定等级相应的最高毛利率和差价率幅度制定价格,超出部分视为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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