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治户外广告的通告
(深工商通告[2005]5号)
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为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2005年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2005]39号文),现就整治我市户外广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经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在我市建成区内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各有关当事人必须于2005年4月30日之前自行拆除;
二、招牌必须于2005年4月30日之前按照《深圳市招牌广告设置指引(试行)》的规定自行规范改正;
三、未按《户外广告登记证》批准的形式、规格、地点和时间设置发布的户外广告,各有关当事人必须于2005年4月30日之前自行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