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0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10日)废止泸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2号)
《泸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0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 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肖天任
二○○一年一月三日
泸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有效遏制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提高计划生育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
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现居住地(非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与本级各部门签订责任书。
第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户籍所在地积极协助配合管理。
第五条 市和县、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安、工商、劳动、卫生、文化、民政、房产、交通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