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1号)
《泸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5年4月4日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肖天任
二○○五年四月七日
泸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保障市政工程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内市政工程设施的改造、管理、维护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泸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是我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
各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
市城管局所属的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维护的具体工作。
市、区相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分工,做好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
(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路坡、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及其附属设施;
(二)城市桥涵:跨河桥、涵洞、立交桥、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及其附属设施;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渠、污水管渠、排水(涝)泵站、污水处理工程等及其附属设施;
(四)城市照明设施:城市道路、不售票的公园和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第五条 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 禁止偷取或破坏市政工程设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收购市政工程设施及其器材。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工程设施的义务。对制止、举报损害市政工程设施行为有功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