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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桂圆林风景区保护管理实施办法

  (四)景区已有的自然和历史风貌。河道管理范围的一切建设活动和开采砂石活动等,应报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历史文化遗迹和文物古迹。严禁施工建设及游览等活动的损毁。
  第六条 保护景区自然生态环境,禁止直接燃用原煤和其它高污染燃料,具体措施办法江阳区政府确定。提倡使用清洁、安全能源,禁止排放有毒有害气体,规范治理污水排放和垃圾处理,减少景区的大气污染和对环境质量的影响。
  第七条 景区内一切建设活动必须服从景区规划,并应报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景区内的集体土地,不得擅自出租搞非农建设,要严格控制景区内的建设规划及非生态环境建设的用地规模。
  第八条 严格控制现有景区内的农房建设,并将现有农房逐步迁至中心村;同时要加强对景区农房的管理,严禁蚕食林地和违章搭建。
  第九条 搞好景区的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江阳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环境卫生,食品安全及商品经营服务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加强治安、安全工作。
  第十条 景区内的所有单位及个人必须遵守景区规划,服从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切实加强对景区的管理。对因管理不善造成资源严重破坏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擅自挖砂采石,开山取土等改变地形地貌,破坏环境景观的。
  (二)未经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未按规划管理程序进行建设的。
  (三)损毁树木、花草,擅自在景观景物及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捕捉伤害野生动物的。
  (四)未按景区规定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设置张贴广告的。
  (五)车辆进入景区不按规定的线路、地点行驶、停放的。
  第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罚款,按《四川省罚款和没收财物行政处罚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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