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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桂圆林风景区保护管理实施办法

泸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0号)


  《泸州桂圆林风景区保护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4年12月28日第21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  肖天任

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泸州桂圆林风景区保护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严格保护桂圆林风景区的自然人文资源与生态环境,规范及保护景区的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泸州桂圆林风景区内的各项建设、经营、生产、游览活动。进入该景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景区的保护范围系指在景区规划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地域及其空间环境。
  景区的保护对象系指以桂圆古树、中华桃花水母为主的生物资源、河流、湖塘、江岸河滩、湿地、山岳沟壑、石崖、地矿资源、自然生态环境以及历史文化遗迹、文物等。
  第四条 市规划建设局和江阳区政府应按照职责划分加强对泸州桂圆林风景区的保护管理,做好景区的规划、建设、管理保护等工作。
  第五条 在泸州桂圆林风景区对下列范围实行严格保护:
  (一)桂圆古树及其规划种植的桂圆种植基地,经济林木,绿化观赏植物;以中华桃花水母为重点的稀有珍贵动物物种。建立综合的长效抚育管理机制,确保动植物的生长栖息环境不受人为的干扰与破坏。
  (二)地形地貌、地质矿产资源、重点保护河岸、滩涂湿地植被风景等自然生态环境。任何部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在景区及其保护范围进行开山采石,挖砂取土以及其它任何形式的严重破坏地形、地貌和自然环境的活动。
  (三)对水体的保护和管理。要防止可能导致对水体的污染及有围、填、堵、塞水源的行为,同时要加强防洪和疏浚等保护性基础设施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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