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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把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点,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照料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城市要进一步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多层次的城镇养老保障体系。农村要加快构建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制定相应扶持政策,支持和鼓励全社会兴办以“爱心护理”工程为主要内容的老年服务事业,通过创新体制和优化资源配置,积极发展养老服务业。重视和关心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大力发展老年文化、体育、教育事业,丰富和活跃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深入开展敬老爱老活动,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进一步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氛围。
  七、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
  全面落实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保障政策。深入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确保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对象领到奖励扶助金。按照《浙江省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要求,规范运行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制度,加大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困难家庭的救助力度。建立完善在就业培训、合作医疗、扶贫开发、宅基地划分和集体收入分配、改水改厕、新技术推广以及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方面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积极探索建立长效节育措施奖励、节育手术保险、城市计划生育夫妇年老一次性奖励等制度。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省马寅初人口福利基金会等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大力开展新农村新家庭计划和“生育关怀行动”,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福利事业深入发展。
  八、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保障力度
  建立健全稳定增长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保障机制。各级财政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的增长幅度要高于同级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和队伍建设、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等经费的落实。到2010年,全省财政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在“十五”期末人均10元的基础上增加到人均25元,并继续安排“十五”期间已将社会抚养费、乡(镇)统筹费纳入财政预算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支出,届时,全省财政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按当地常住人口人均达到30元以上。按规定落实基层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障待遇。到“十一五”末,力争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最低报酬标准在“十五”基础上翻一番。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技术、药具、信息、培训等机构从事公益服务所必需的专业技术服务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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