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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三、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大力倡导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人口计生、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合作,科学制定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规划及行动计划,加强出生缺陷干预能力建设,全面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人口计生部门着重做好出生缺陷的一级预防工作,包括宣传倡导、健康促进、婚育咨询、高危人群指导、孕前筛查和营养素补充等。大力宣传和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积极开展青春期生殖健康教育、婚前和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和诊断、产后访视、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康复等工作,有效遏制全省新生儿缺陷发生率升高势头。促进住院分娩,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倡导科学婚检。大力普及婴幼儿抚养和家庭教育的科学知识,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强化对独生子女社会行为的教育和培养。在此基础上,优先投资于人的全面发展,化人口压力为人力资源优势。
  四、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把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列入目标责任制管理内容,全面落实各级党委、政府以及人口计生、宣传、卫生、食品药品监管、民政、公安、法院、妇联等有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加强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重点地区综合治理的过程评估和责任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和源头治理。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以消除性别歧视为重点,广泛宣传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普及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广大群众对人为选择性别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危害的认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制定和落实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特别是给予农村计划生育女儿户在就医、就业、就学、养老等方面的奖励和优惠政策措施,促进男女平等就业和共同参与各项社会经济活动。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加强生育全过程管理,实施有奖举报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卫生、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等环节的管理和监管。
  五、建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
  深化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制改革,进一步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管理责任,加快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互通、管理互补、服务互动、责任互担、经费互结”的省内“一盘棋”管理服务体制。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实行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层管理体制和服务网络,探索建立由各地流动人口协管员统一采集源头信息,公安、人口计生、卫生、民政、统计等部门互相交换、互相补充信息,流入地和流出地及时交换变更信息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模式,逐步实现流动人口信息统一采集、证件统一查验、数据统一使用。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由流动人口协管员承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信息采集的有关职责,计划生育专职人员重点做好技术服务工作。根据“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要求,按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数,以户籍人口的投入标准,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成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配合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六、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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