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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坚持依法管理,人口计生、纪检监察、法院、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协作,不定期开展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应带头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凡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公开曝光;是党员、干部的,一律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探索建立违法生育不良记录档案制度。在征收社会抚养费过程中,对高收入家庭难以确定收入的,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通过多种方式科学、合理地评估其收入。对户口不在本地的违法生育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必须通过正式途径协商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调查核实其实际收入,然后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对社会公众人物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要向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各有关部门要将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为提拔任用干部,推荐各级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候选人、工商联执委,评选各类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的一项基本要求,并建立必要的审查制度。人口计生部门要建立公民再生育审批结果公开制度,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批准党员、干部再生育,以及发现党员、干部违法生育的,应及时向同级组织人事部门通报,组织人事部门应做好登记、备案工作。要将城镇居民违法生育情况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坚持把宣传教育放在首位。注重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结合“五五”普法,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意识,进一步转变群众生育观念。新闻媒体要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每年集中组织策划一批计划生育公益宣传活动,宣传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先进典型,公开曝光情节恶劣的违法生育行为。对涉及社会公众人物生育情况的宣传报道,要事先向人口计生部门核实其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组织实施“新型生育文化建设工程”,深入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人口文化宣传活动,弘扬婚育新风,促进生育文明,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坚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结合“农民健康工程”、“妇女健康促进工程”,深入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工程”,为已婚育龄妇女开展以生殖道感染为重点的妇女病检查等服务项目,切实提高群众生殖健康水平,引导群众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切实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能力。
  坚持把农村作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中之重。着眼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切实把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部署,深入实施“计划生育固本强基工程”,扎实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市、区)创建活动,规范推进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积极开展“计划生育基层基础示范乡镇(街道)”和“计划生育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加强对基础薄弱地区工作的指导和检查,不断提高基层基础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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