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广告用语用字的通告
(深工商通告〔2006〕1号)
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为进一步规范广告用语用字,实现我市广告用语用字基本规范的目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我局决定开展规范广告用语用字专项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立即对广告、招牌(门牌)用语用字进行自查自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广告、招牌(门牌)的用语用字,并于5月30日前完成整改规范工作。
二、各单位的广告、招牌(门牌)用字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使用错别字;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繁体字;
(三)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异体字和简化字;
(四)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印刷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