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广告用语用字的通告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广告用语用字的通告
(深工商通告〔2006〕1号)


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为进一步规范广告用语用字,实现我市广告用语用字基本规范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我局决定开展规范广告用语用字专项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立即对广告、招牌(门牌)用语用字进行自查自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广告、招牌(门牌)的用语用字,并于5月30日前完成整改规范工作。
  二、各单位的广告、招牌(门牌)用字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使用错别字;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繁体字;
  (三)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异体字和简化字;
  (四)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印刷字样;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