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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残疾人救助保障办法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社区残疾人工作纳入社区建设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奖惩。
  第十九条 贫困残疾人住宅安装电话、有线电视专用线、水表、电表、燃气等,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安装单位凭残疾人证,应当优先安装并减半收取安装费。贫困残疾人家庭经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证明,减免收取有线电视收视费。邮政部门免费邮寄盲人读物。
  第二十条 市内各新闻媒体应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或栏目,电视台在相关栏目中应逐步加播手语。各新闻媒体在发布涉及残疾人职业培训招生、招工、康复医疗以及各种活动情况时,应免收广告费用。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市内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宫、室、中心)、科技活动中心、公共图书馆、公园、动物园、旅游风景区等公共场所。对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陪护。上述场所举办商业性文体活动时例外。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收费的公共厕所。
  第二十二条 盲人和双下肢残疾的残疾人凭残疾人证或专门发放的免费乘车证,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和渡船。
  第二十三条 贫困残疾人建房,免收建房中所涉及到的各种税费。农村残疾人在申请宅基地时,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和办理手续;在服从村镇规划的前提下,优先批准宅基地。
  第二十四条 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应当予以适当照顾;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享有的各项补偿补助费,对贫困残疾人在规定标准上提高20%。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残疾人过渡用房,自行解决确有困难的,由拆迁单位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五条 在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和居住区时,应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和J114-2001)的要求,进行无障碍设计和建设,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验收。有条件的乡、镇在新建、改建、扩建上述工程项目时,应当逐步实施无障碍设计规范。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管理,保护和维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公共设施,保证其正常使用,并设置无障碍标志。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修建残疾人综合服务基础设施;计划等相关部门应当优先将其列入规划,在适宜地段按行政划拨方式安排建设用地,并减免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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