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39号)
《泸州市残疾人救助保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4年11月17日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肖天任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泸州市残疾人救助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户籍在本市辖区的,按照本办法享受救助。各区县原定救助保障规定低于本办法标准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残疾人救助保障办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工作。市、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及有关部门、行业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本办法做好残疾人救助工作。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每年根据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需要,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用于残疾人事业发展项目。安排经费的比例随财政增长而增长。市、区县人民政府每年在发行中国福利彩票筹集的本级留成社会福利基金中,安排不低于5%的比例,专项用于对残疾人的康复和扶贫解困。市、区县人民政府每年在发行中国体育彩票筹集的本级留成公益金中,安排不低于5%的比例,专项用于残疾人体育事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残疾人奔小康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整体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要把残疾人扶贫列入扶贫开发规划,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予以优先扶持。市县两级政府应建立残疾人扶贫基金,主要用于非重点贫困地区残疾人的救助。区县人民政府应将在每年扶贫资金中的移民扶贫项目,优先安排于贫困地区“残疾人住房改造工程”。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贫困残疾人的救助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凡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残疾人家庭,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照分类救助的原则,适当提高重度残疾、一户多残和孤残儿童等特困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水平。确保城镇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按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待遇。鼓励支持个体就业的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可启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通过加强执法监察,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督促各类企业改善残疾人劳动条件,监督各类用人单位为残疾人建立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