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消防设施齐全,功能完好,消防通道畅通。客房内有安全提示资料和应急逃生示意图。客房卫生间地面使用防滑地砖,浴缸内使用防滑垫。贵重物品进行登记保存。加强安全值班和巡逻。
(二)卫生:客房干净、整洁,顾客用品用具符合卫生要求,床上用品一客一换,卫生间应当消毒,保持清洁、无异味。
(三)方便:旅游团队住宿场所各功能区布局合理,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标示清楚明确。总服务台登记、接待、问讯、收银服务快捷。客房整理服务、会客服务以及送水、送餐、洗衣等服务标准、规范。服务人员使用普通话和文明礼貌用语。
第七条 旅游团队住宿场所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纵容、包庇他人在饭店内进行卖淫、嫖娼、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因客人的种族、国家、宗教信仰、职业、性别、年龄等不同而歧视客人。
(三)服务人员向客人收受回扣、索要小费。
(四)消防设施设备不齐全,忽视安全隐患。
(五)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降低服务质量。
第三章 旅游团队餐饮场所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团队餐饮场所是指旅游团队选择的饭店、宾馆、酒店、招待所、公寓、别墅、度假村等就餐场所。旅游团队餐是指上述单位按照事先与旅行社商定的餐饮价格、餐饮质量和数量等,为旅游团队提供的普通正餐。团队风味餐也列入旅游团队餐饮管理范围。
第九条 旅行社要选择符合卫生要求的用餐单位,与其签订旅游团队用餐合同,确定具体用餐数量及标准。
第十条 旅游团队餐饮场所应当具备良好的就餐环境,最低应达到食品卫生等级C级餐饮单位标准。餐厅地面用防滑地砖,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指示明确、清楚。公共厕所干净、无异味。厨房面积与就餐人数、食品加工和供应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流程布局符合有关规定。有临时存放废弃物的盛放容器,并密闭,定时清运。厨房和餐厅要有防蝇、防鼠、防尘等设施。
第十一条 旅游团队餐饮场所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食品存放管理良好,餐饮具应符合《餐饮具消毒卫生标准》的要求,预防食物中毒和流行疾病的发生。
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人员必须身体健康,上岗时须持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良好。服务人员应分岗位统一着装,佩带服务证章,服务主动、热情、耐心、周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