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旅行社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景点;
(四)旅游单位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五)不保证游客在景区、景点的足够观光、游览时间,多次带游客到旅游商店强迫或变相强迫游客购物;
(六)旅游单位服务人员私自收取回扣,索要小费(包括证券、实物和其它报酬);
(七)拒绝旅游、交通运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旅游、建设、城管、交通、工商、公安、物价、安监和质监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泸州市旅游团队运行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旅游团队运行的管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泸州旅游市场秩序,改善泸州旅游环境,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旅游行业标准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旅游团队是指通过旅行社或旅游服务中介机构,采取支付综合包价或部分包价的方式,有组织按预定行程计划进行旅游消费活动的旅游者群体。对旅游团队运行的管理就是对经营单位提供旅游团队服务的管理,包括对旅游住宿、餐饮、交通、游览、购物、文娱等的管理。
第三条 在泸州市行政区域内为旅游团队提供旅游服务,应遵守本试行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对旅游团队运行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团队运行实行行业管理。工商、公安、物价、交通、卫生、经贸、建设、宗教、环保、林业、水电等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旅游团队运行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旅游团队住宿场所管理第五条旅游团队住宿场所(包括饭店、宾馆、酒店、招待所、公寓、别墅、度假村等)应当是经卫生许可、工商注册登记、公安消防检查合格的合法经营单位。
第六条 旅游团队住宿场所应当达到以下服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