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扰乱对急、危、重伤病员的救治运送工作。
第十七条 任何人发现需要急救的伤病员,有义务立即拨打“120”电话呼救或向附近急救站呼救。
市政府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及110、119、122指挥中心接到有伤病员需紧急求援时,要立即通知泸州市紧急救援120指挥中心,泸州市紧急救援120指挥中心应快速做好统一调配急救医疗资源,开展急救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报告重大事故、事件中出现的伤病员的救援情况和医治情况。
事发现场的单位和个人接到呼救时应及时给予援助,并做好后续的配合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和乘车人员应当优先运送呼救的急、危、重伤病员,过往的汽车、轮船等运输工具的驾驶员和工作人员不得拒载呼救伤病员。
各级急救站在接到患者或相关人员直接呼救时,必须在出车前向市紧急救援120指挥中心报告,保证急救医疗信息畅通。
第十八条 泸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的医疗机构,未获得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或市紧急救援120指挥中心的指挥调度,不得擅自组织院前救护。紧急情况下,为抢救患者生命,在接到该患者或相关人员直接呼救时,必须在出车前向市紧急救援120指挥中心报告。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急救事业经费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作为本区域内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建设、维护工作的日常经费,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逐年增长。
第二十条 建立急救医学发展基金,经费由社会捐助和急救医疗网络单位出资构成。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资助社会急救医疗事业。基金作为社会急救医学科学研究、社会调查研究、急救人才培训、急救知识宣传等经费来源之一。
财政、审计行政部门应对经费的收取、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接受急救医疗服务的伤病员应当按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交纳医疗费用。
社会急救医疗费用的报销或支付,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或新型农村合作定点医疗的区域规定限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急救病人,按有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第二十二条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突发急、危、重伤病时,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应当立即救治,同时通知民政部门及时进行甄别。经民政部门甄别属于救助对象的人员,在病情稳定后转至定点医院治疗,治疗费用和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的急救费用由民政部门负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