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紧急救援120指挥中心;
(二)一级急救网络单位:包括一级急救站;
(三)二级急救网络单位:包括二级急救站;
(四)三级急救网络单位:包括三级急救站、未入“120”急救站的其他医疗机构。
各急救站的设置条件、标准和审批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确定。除市卫生行政部门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社会急救医疗定点收治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泸州市紧急救援120指挥中心的职责是:
(一)在市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市社会急救医疗的组织、协调、调度和指挥,检查、督促各急救站、网络医疗机构执行本办法;
(二)设立“120”医疗呼救指挥平台,24小时接受呼救并进行分诊;收集、处理和贮存社会急救信息;
(三)对社会急救医疗网络进行管理、维护,定期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在网络管理、维护过程中应在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入网单位审批、登记、考核及责任制管理;
(四)组织开展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和咨询工作,急救医学的科研和学术交流;
(五)建立、健全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的管理、统计报告等制度,保证其正常运作;
(六)按规定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政府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报送信息;
(七)负责把拒绝接受调度或参与抢救的急救站或医院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并提出处理建议;
(八)负责向市政府或市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在社会急救医疗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及个人,并提出表彰建议。
第九条 急救站的职责是:
(一)服从泸州市紧急救援120指挥中心的指挥、调度,承担社会急救医疗任务;
(二)接受急诊病(伤)员及转诊转运急诊病(伤)员,提供急诊医疗救治;
(三)开展急救常识的宣传,急救知识、技能的培训,急救医学的科研和学术交流。
第十条 其他医疗机构的职责:
(一)接受急诊病(伤)员,提供急诊医疗救治,不具备院内后续抢救条件的医疗机构必须及时向120指挥中心报告和呼救,迅速将急诊伤病员向有抢救条件的医院转诊转送;
(二)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时,接受市紧急救援120指挥中心的指挥调度,承担伤病员的现场急救和转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