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泸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

泸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3号)


  《泸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6年6月29日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朱以庄
二○○六年七月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社会急救医疗工作是体现政府管理能力和社会服务水平的重要标志。为了加强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范社会急救医疗秩序,提高对急、危、重伤病员的救治能力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泸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急救医疗是政府主导的非营利性公益事业,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把社会急救医疗事业纳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保障社会急救医疗事业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急、危、重伤病员在事发现场和转运途中的院前紧急医疗救治行为,转运至院内抢救到病人病情稳定或抢救无效死亡的救治行为。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
  第五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社会急救医疗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的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宣传、财政、发改委、公安、交通、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国土、物价、农业、水电、规建、城管、工商、气象、林业、畜牧、旅游、保险、民政、环保、质监、安监、食品药监、通信、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第六条 社会急救医疗工作应当按照统一受理、统一协调、统一调度、统一指挥的原则,根据伤病员情况,实行就急、就近、在确保医疗安全的情况下尊重患者意愿进行救护,保证急救工作高效、及时运转。

第二章 社会急救医疗网络与职责

  第七条 泸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包括: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