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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编制规划阶段(2008年4月1日至6月30日)。在完成前期研究、政策制定和基础工作任务的基础上,提出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基本思路,形成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初稿,根据各界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完善。

  (三)报批送审阶段(2008年7月1日至12月30日)。规划初稿经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上报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相邻省区(辽宁省、吉林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进行衔接。同时,广泛征求各界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报省政府审议。

  五、组织领导

  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难度大,涉及面广。为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已成立了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规划编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省发改委:牵头组织、协调规划编制工作。负责规划前期研究和指导工作;负责主体功能区规划分类投资政策、分类产业政策、分类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等专项研究报告;指导地市县开展主体功能区规划工作;负责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及发展潜力评价工作;负责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基本思路研究报告和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规划分类财政政策研究,提出政策意见;为规划编制工作开展提供专项资金保障。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相关土地法律法规,负责规划分类土地政策研究,提出政策意见。参与做好主体功能区评价工作;做好国家级、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的衔接;提供全省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灾害等有关资料;提供地质公园现状、规划及有关管理执行情况资料;参与规划相关研究。

  省建设厅:根据我省城市经济和城市群建设现状与发展趋势,参与做好主体功能区评价工作;做好国家级、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与城镇体系、中心城市建设规划之间的衔接;提供全省城镇体系规划、城市群规划等相关资料;提供风景名胜区现状、规划及有关管理实施情况资料。

  省环保局:负责规划分类环境保护政策研究,提出政策意见;结合生态功能区划成果,参与做好全省资源环境承载力现状调研与评价工作;做好国家级、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与生态功能区划之间的衔接;提供生态功能区划有关成果资料;提供自然保护区现状、规划及有关管理执行情况资料。省经委:参与分类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研究工作;参与做好产业发展导向、中远期重点开发区域安排等工作,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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